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3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

法定代表人:储晓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金地国际城**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1554R。

法定代表人:董士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冰,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综合办公培训中心信用代码91340100705039343J。

法定代表人:丁中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祖安,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5元,上诉人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3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吕庆龙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张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