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4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金地国际城**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1554R(1-7)。
法定代表人:董士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冰,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1-1)。
法定代表人:储晓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4元,上诉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宋 莉
审判员 许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张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