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4147号
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
法定代表人:储晓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梦影,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7元,由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