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5021号之一
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
法定代表人:储晓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浩,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张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