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2523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1-1)。
法定代表人:储晓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歙县三阳镇中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RRWM18Y。
法定代表人:李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通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2523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1-1)。
法定代表人:储晓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歙县三阳镇中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RRWM18Y。
法定代表人:李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王子利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