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彭城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银霞,该公司党总支书记。
委托执行代理人:董维东,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袁祖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夏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彭城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绍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81执18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杉林
审判员 史玉玉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