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786号
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