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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81民初261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