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美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4)赣0681民初278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24)赣0681民初2784号之二民事裁定,指令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开庭审理,***当庭提出要反诉,庭审笔录中也有记录。2024年9月24日下午,***与诉讼代理人将反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在贵溪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给了案件主审法官***。之后由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补缴案件受理费,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2024)赣0681民初27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同年10月21日,作出(2024)赣0681民初27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反诉申请,理由是“因本诉已撤诉,故反诉无法合并审理,需另行起诉。”本诉虽已按撤诉处理,但是反诉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立案审理。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补缴案件受理费,本诉已按撤回起诉处理。现***提出反诉申请,因本诉已撤诉,故反诉无法合并审理,需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申请。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照法律规定补缴案件受理费,其提出的本诉已按撤回起诉处理。虽然***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反诉申请,但因本诉已撤诉,反诉无法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并未受理***提出的反诉,其提出的反诉请求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如***继续坚持反诉诉请,可另行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