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401民初58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减半收取计204.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