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401民初58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减半收取计204.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