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品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10434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74元,由成都市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