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飞加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22692号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B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