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4民初6232号
原告:成都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成都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向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元,保全费1,041元,由原告成都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