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4民初6620号
原告:南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南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南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4元,由原告南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