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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10419号 原告:汪某某,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1幢。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阳光丽城S4幢第2层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某、第三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保全申请费3686.54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