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川1523行初6号
原告:中二十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观云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3W6GY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491092。
被告:江安县仁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仁和镇桂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30087174950。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委委员。
原告中二十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安县仁和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决定无效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被告2024年8月29日作出的仁府决〔2024〕2号《仁和镇人民政府关于中二十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度乡镇农村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的行政决定书》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江安县仁和镇人民政府已向原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被告江安县仁和镇人民政府已向原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二十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安县仁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二十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