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6民初116号
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国际企业总部X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8日生,汉族,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务,住西安市。
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景 会
审 判 员 武 文 明
人民陪审员 白 能 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国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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