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控通宇交通研究有限公司

(2020)陕0924民初386号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光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4民初386号 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光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光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