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闸执字第3669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白圻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装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闸北法院)作出的(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闸北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搬离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延长中路XXX号三层01室房屋房屋、支付房屋租金及使用费739697.20元、滞纳金121060.79元、案件受理费336.65元,并按法律规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闸北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自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被告除经本院强制执行搬离了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延长中路XXX号三层01室房屋外,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止执行,待被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原告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