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2906号
原告: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又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第三人:上海菲尼克斯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又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菲尼克斯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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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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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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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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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