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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泷飞物资有限公司与合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03民初3072号 原告:安徽泷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省徽商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泷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泷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泷飞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泷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原告安徽泷飞物资有限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宋 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