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钢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6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A**7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赵咏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