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4330号
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薇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