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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1512号 原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楼3层338房间。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A**7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 婧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