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1512号
原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楼3层338房间。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A**7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钢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 婧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