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振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上海玉海棠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6)云0181民初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万达嘉筑小区项目桩基支护及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专业分包合同,不属于必须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优先适用。三、一审法院对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理解存在偏差。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必须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四、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案由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建设工程位于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