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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6352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2.12元,减半收取计906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