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黔27**执1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273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25)贵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的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人要求暂时不评估拍卖该房屋。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暂缓本次执行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暂缓申请并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黔2732执1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