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26民初705号
原告:陈某,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2:郭某,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庄某,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名称:某乙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矣六乡星都总部基地048幢。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法务部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新名称: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庄某、某乙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455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