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26民初705号 原告:陈某,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2:郭某,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庄某,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公民身份号码: XXX。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名称:某乙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矣六乡星都总部基地048幢。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法务部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新名称: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10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庄某、某乙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455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