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桓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中建四局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3451号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