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3451号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