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民终1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1民初15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4)云0111民初157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货款430294.16元。2.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的号《混凝土购销合同》第7.2条约定:“付款。每一结算周期结算完毕,卖方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并认证通过后,买方次月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至70%,余款30%留作质保金,待本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且结构验收合格满3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无息退还。若买方以银行保理、供应链、承兑汇票等方式向卖方付款,卖方需要贴现的,由卖方自行承担贴现费用。”因为本案涉案项目还没有竣工验收,所以某甲公司应付给某乙公司的货款金额为430294.16元(即结算款6471848.8元\*70%-已付款4100000元)。其次根据合同第9.1条约定:“若因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不论拖欠额度大小,只要存在拖欠情形),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不视为甲方违约,否则,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将按照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为准)。”某甲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向法院起诉了建设单位,已尽到积极促成《混凝土购销合同》项下付款条件成就的义务,故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某甲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为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辩称,一、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371848.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案涉项目供应的混凝土货款已办理结算,如除已款结算价为2371848.8元,双方对结算价格均没有异议。2.案涉项目于2023年已停工,某甲公司已于2024年3月份起诉解除项目施工合同,即“主体结构封顶且验收合格”相应期限无法确认,该项目未完工的情况已经不属于可预期且合理的商业风险,大辨一认已就货款进行多次催要,某甲公司均拒绝付款,由于某甲公司拖欠货款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某乙公司的诉请应得到支持。二、某甲公司合同中的9.1条“背靠背”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依据法释〔202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内容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之规定,某甲公司9.1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综上,某乙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予以维持。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371848.8元,及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1.9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3月25日为12510.22元;2.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某甲公司承担。庭审中,某乙公司明确诉请第2项主张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768.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1月18日,某乙公司(乙方、卖方)与某甲公司(甲方、买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主要载明:就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温泉山庄A区)高层建筑工程】(区域/项目名称)项目供应混凝土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合同标的物,1.1名称:混凝土,具体以甲方订单为准。甲方通过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以甲方发出的日期为准,明确产品品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日期等。2.质量标准,2.1混凝土的质量标准执行GB50204-2015、GB50204-2015/GB/T14902-2012,同时应当满足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要求。2.2质量保证期。乙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从货物交货之日起算,到工程设计使用年限。3.合同价格,3.1本合同单价为不含增值税单价,已包含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除增值税及其附加外的所有费用(但不限于村料费、包装费、运输费、利润等相关费用)。3.2合同单价。混凝土单价(单价:元/立方米),标号C10,单价(不含税)199.03,税费(税率3%)5.97,单价(含税价)205;标号C15,单价(不含税)208.74,税费(税率3%)6.26,单价(含税价)215;标号C20,单价(不含税)218.45,税费(税率3%)6.55,单价(含税价)225;标号C25,单价(不含税)228.16,税费(税率3%)6.84,单价(含税价)235;标号C30,单价(不含税)237.86,税费(税率3%)7.14,单价(含税价)245;标号C35,单价(不含税)252.43,税费(税率3%)7.57,单价(含税价)260;标号C40,单价(不含税)266.99,税费(税率3%)8.01,单价(含税价)275;标号C45,单价(不含税)286.41,税费(税率3%)8.59,单价(含税价)295;标号C50,单价(不含税)305.83,税费(税率3%)9.17,单价(含税价)315;标号C55,单价(不含税)330.10,税费(税率3%)9.90,单价(含税价)340;标号C60,单价(不含税)354.37,税费(税率3%)10.63,单价(含税价)365。润泵砂浆:按相同等级混凝土单价执行(不计外加剂费用),以上C30等级为约定单价,其他强度等级为暂定单价,最终以业主给的等级之间的差价为准。3.2.2特殊砼/外加剂单价(单价:元/立方米):特殊砼名称细石砼,单价(不含税)9.71,税费(税率3%)0.29,含税价10;特殊砼名称早强砼,单价(不含税)9.71,税费(税率3%)0.29,含税价10;特殊砼名称抗渗P6,单价(不含税)5.83,税费(税率3%)0.17,含税价6;特殊砼名称抗渗P8,单价(不含税)7.77,税费(税率3%)0.23,含税价8;特殊砼名称掺膨胀剂,单价(不含税)14.56,税费(税率3%)0.44,含税价15;特殊砼名称聚丙烯纤维,单价(不含税)24.27,税费(税率3%)0.73,含税价25。备注:1.本合同约定含税单价为砼的包干价(泵送机械费在3.2.3条款中另计),该单价已包含所有材料费、水电费、配送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2.买方如有其它要求,买卖双方另行协商。3.因数字算法差异,以上含税单价与最终结算单价可能存在出入,最终以财务系统结算单价为准。4.单价调整。调价方式:参考本项目业主甲供混凝土价格涨跌幅进行调整,价格波动幅度在士5元/m以内的,不调整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元/m3(不含5元/m3)的部分按照合同调整,调整公式如下:①、价格上涨时为调增,调增后的价格=本合同价络+【上涨后业主甲供单价-业主甲供基准价-5】;②、价格下跌时为调减,调减后的价格=本合同价格+【下跌后业主甲供单价-业主甲供基准价+5】。③、约定以合同签订当月业主的甲供单价为基准价,税率3%。④本月的调差金额在次月结算时予以书面确认,并在次月的结算中予以体现。3.3合同总价:暂定价税合计总金额:1862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陆拾贰万元整。......6、产品验收、检验及异议处理。6.1产品验收:甲方应及时做好收货、验收准备,并书面指定2名以上验收人员负责收货、验收工作。验收检验标准和方法以甲方内部管理规定为准。乙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甲方指定验收人员对产品的数量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查验,并在20分钟内在现场进行坍落度检测。若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则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共同在《送货单据》《现场过磅单》上签字确认,以甲方现场实际通过验收的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的有效依据。若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绝签收,直至乙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将混凝土坍落度调配至符合要求。甲方指定收货人应在乙方混凝土车到达指定现场且验收通过后的90分钟内完成卸料。《送货单据》《现场过磅单》必须由至少两名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签字方为有效。6.1.1甲方授权验收人员名单为【***、***、***】。甲方授权验收人员只有权对乙方供应材料的数量及质量进行签认,无权对材料价格、结算及双方的收付款对账进行确认。......7、结算及支付。7.1结算。双方于每月的21号对上月21号至当月20号期间所供混凝土进行结算。7.2付款。每一结算周期结算完毕,卖方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并认证通过后,买方次月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至70%,余款30%留作质保金,待本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且结构验收合格满3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无息退还。若买方以银行保理、供应链、承兑汇票等方式向卖方付款,卖方需要贴现的,由卖方自行承担贴现费用。......7.3发票。7.3.1本合同所涉单价均不含增值税税金,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为【一般】。国家税收政策对增值税税率有调整的,按最新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7.3.2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足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支付,不算甲方违约,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9、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若因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不论拖欠额度大小,只要存在拖欠情形),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不视为甲方违约,否则,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将按照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补充条款:15.1若为基础设施、路桥项目,质保金在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满3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6个月的银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理、银承、商承等产品)无息退还。15.2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金额等于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混凝土供应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30天,若乙方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某乙公司提交《某乙公司商业砼对账统计应收》一份,载明的客户为某甲公司,项目名称为温泉SPA及温泉山庄A区,B区,时间为自2022年11.21-2022.12.20至2023.9.19-2023.10.20,方量合计22432.08,金额合计6471848.8元,已收合计为4100000元,欠款合计为2371848.8元。另查明事实一,某乙公司提交某甲公司2022年12月物资设备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A区、B区高层建筑,供货单位某乙公司,供货日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并载明验收日期、累计结算金额等;某乙公司提交某甲公司2023年3月物资设备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的项目名称为某某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A区、B区高层建筑,供货单位某乙公司,供货日期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并载明验收日期、累计结算金额等;某乙公司提交某甲公司2023年4月物资设备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A区、B区高层建筑,供货单位某乙公司,供货日期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并载明验收日期、累计结算金额等;某乙公司提交某甲公司2023年5月物资设备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A区、B区高层建筑,供货单位某乙公司,供货日期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并载明验收日期、累计结算金额等;某乙公司提交某甲公司2023年6月物资设备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A区、B区高层建筑,供货单位某乙公司,供货日期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并载明验收日期、累计结算金额等;某乙公司提交某甲公司2023年7月物资设备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A区、B区高层建筑,供货单位某乙公司,供货日期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并载明验收日期、累计结算金额等;某乙公司提交某甲公司2023年10月物资设备结算确认单一份,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A区、B区高层建筑,供货单位某乙公司,供货日期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并载明验收日期、累计结算金额等。另查明事实二,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一份,主要载明:某乙公司(“卖方”)向我司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我司承担相应付款责任,我司保证将总计大写壹佰万元整的应付账款在2023年12月22日(承诺付款日)前按照我司在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平台(网址:×××.com,以下简称“云链平台”)接收到的《最终还款明细表》所列明的收款方的收款信息付款。我司确认并同意:1.我司基于本承诺函开立云信,保证在接到本承诺函,含代表本承诺函的全部和部分流转的云信时,即无条件按照《最终还款明细表》的信息付款。2.我司同意《云信使用协议》的相关约定,同意卖方在取得我司开立的云信后,将云信项下我司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流转给其自身的债权人,通过云信全部或部分流转,卖方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我司依据《最终还款明细表》所列信息履行付款责任,同时卖方不再享有向我司追索已流转云信项下款项的权利,我司同意新债权人继续转让云信,我司将依据云链平台发送的《最终还款明细表》所列明的信息付款,该付款责任的履行不受云信流转相关方之间、我司与卖方或我司与第三方之间任何商业纠纷的影响,我司不就该付款责任主张抵消或者进行抗辩。3.我司与卖方签署的商务合同或订单约定的收款账户、承诺付款日、付款金额等与《最终还款明细表》中所列明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我司在云链平台收到的《最终还款明细表》所列明的信息为准。4.如因我司未按《最终还款明细表》所列明的信息,在上述约定的承诺付款日前付款而给收款方造成损失的,我司愿就相关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承诺函经签章后生效,生效后所附云信自动生效,不得撤销或更改。承诺方处加盖有“某甲公司元链专用”字样印章。某乙公司提交开立方电子签章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的云信承兑汇票,载明的云信开立方为某甲公司,云信接收方为某乙公司,云信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并载明本云信已经我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依据《最终还款明细》付款,备注:本云信可以全部或部分流转支付,流转过程见云信流转记录,云信经支付方签章后即完成流转,该流转不可撤销和更改。附言:云信中行产品-云南分公司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温泉山庄A、B区)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工程款。某乙公司提交开立方电子签章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的云信承兑汇票,载明的云信开立方为某甲公司,云信接收方为某乙公司,云信金额为壹佰万元整,并载明本云信已经我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依据《最终还款明细》付款,备注:本云信可以全部或部分流转支付,流转过程见云信流转记录,云信经支付方签章后即完成流转,该流转不可撤销和更改。附言:云信工行产品-云南分公司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温泉山庄A区)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工程款。
某乙公司提交开立方电子签章日期为2023年7月7日的云信承兑汇票,载明的云信开立方为某甲公司,云信接收方为某乙公司,云信金额为叁佰万元整,并载明本云信已经我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依据《最终还款明细》付款,备注:本云信可以全部或部分流转支付,流转过程见云信流转记录,云信经支付方签章后即完成流转,该流转不可撤销和更改。附言:云信中行产品-云南分公司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温泉山庄A、B区)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工程款。另查明事实三,某乙公司提交中建四局供应链服务平台-精采云采对账明细单一份,载明供应单位为某乙公司。使用项目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A区、B区高层建筑,所属单位为某甲公司云南分公司,累计结算金额为6471848.8元。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查明事实四,某乙公司因本案诉讼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768.7元。另查明事实五,某甲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列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列昆明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昆明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某甲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解除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昆明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古滇项目七彩云南·温泉SPA及温泉山庄(温泉山庄A区)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判决某甲公司昆明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61591974.99元......某乙公司提交(2024)云0115财保39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昆明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昆明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庭审中,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共同确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温泉山庄项目供应混凝土,总金额为6471848.8元,某甲公司已付410万元,现尚欠货款2371848.8元;某甲公司已收到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的发票。某乙公司陈述案涉货款已达到付款条件,案涉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后续复工时间不确定。某甲公司陈述案涉项目已停工一年,已经起诉业主方。另,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某乙公司提交的起诉材料。现某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某乙公司货款?2.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交付了货物,某甲公司应支付某乙公司货款。对于某甲公司应支付某乙公司货款数额,庭审中,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主张尚欠货款金额为2371848.8元的事实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现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371848.8元,某甲公司辩称余款30%是留作质保金,待本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且结构验收合格满三个月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截止到目前涉案项目还没有竣工验收合格,所以某甲公司实际应付某乙公司的款项,应该为430294.16元。一审法院认为,从前述查明事实来看,双方已就案涉欠付货款金额进行结算,且根据双方陈述,案涉项目已停工,某甲公司未能明确复工的相关进程,该项目未完工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已不属于可预期且合理的商业风险,且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某甲公司已起诉案涉项目业主方要求解除该项目施工合同,即“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且结构验收合格”的付款条件能否成就及相应期限无法确认,该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现某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货款视为对某甲公司的催要,现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371848.8元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双方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若因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不论拖欠额度大小,主要存在拖欠情形),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不视为甲方违约,否则,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将按照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为准)。”本案中,某甲公司称系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某甲公司延迟支付案涉款项,根据上述约定,某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现某甲公司称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但未举证证明该拖欠行为导致某甲公司无支付案涉货款的能力,进而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某甲公司长期未支付某乙公司货款造成某乙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违约金起算时间,结合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供货及结算情况以及某甲公司欠付款项时间,一审法院支持由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以货款2371848.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某甲公司辩称逾期违约金的承担是附条件,因为工程建设方拖欠某甲公司的工程款,故不应视为某甲公司违约,不应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某乙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4768.7元,某乙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对保全担保费的承担进行约定,且保全担保费并非诉讼必要支出费用,故一审法院对某乙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4768.7元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乙公司货款2371848.8元;二、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乙公司以货款2371848.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三、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项目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上诉人某甲公司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之间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约定,3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且结构验收合格满3个月后退还。然而,鉴于案涉项目已停工,且上诉人已起诉建设单位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工程是否能继续及何时能完成验收处于不确定状态,此种情况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被上诉人主张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可视为对付款条件成就的催告,尤其是在上诉人不能明确复工及验收时间的情况下,继续要求被上诉人等待付款条件成就并不合理。
本案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主张根据《混凝土购销合同》第9.1条的约定,因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其延误支付货款不应视为违约,故不应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依据法释〔202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内容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综上所述,上诉人某甲公司关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构成其支付违约金免责事由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87元,由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0871-64096197)。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