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18号办公楼3-5层、6层1-3及2层-1。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建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五一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郑了然。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石油分公司、福州建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1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