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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设备租赁、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02民初2743号 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 经营者:韩某。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机械设备租赁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00元,某机械设备租赁已预交,由某机械设备租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