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9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华网路铁(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0302(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063685T。
法定代表人:**合。
原告***与被告华网路铁(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苗
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龙 美
书 记 员 李 虹 江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