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沃尔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本福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1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长啸村杨窑桥**,组织机构代码589031271。
法定代表人:任启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颜梦迪,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本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科创中心**组织机构代码MA1XC2QF8。
法定代表人:陶培琴,该公司彬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本福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京本福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20857.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2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0000元、案件执行费3213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11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王奇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