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沃尔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与乳源瑶族自治县嘉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5586号
原告: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长啸村杨窑桥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90312718。
法定代表人:任启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颜梦迪,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嘉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开发区桂头仙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082578382X。
法定代表人:陈建,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嘉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2000元,由原告嘉兴沃尔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勤
人民陪审员  康顺华
人民陪审员  顾敏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冯张杰
书 记 员  管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