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680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石油大厦B座)。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欢,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卢 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