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

某某、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242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住所地北辰区北**村南。 负责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石油大厦B座)。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引河桥加油站内。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达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雯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