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242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住所地北辰区北**村南。
负责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石油大厦B座)。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引河桥加油站内。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北辰星球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达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雯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