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5财保37号 申请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417966834。 被申请人: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北路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4903807G。 申请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鄂1125财保87号裁定书,已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原保全期限届满,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继续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奇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来泰华城(浠水县清泉镇东门路100号公园一号)5号楼第一层商铺及附楼商业铺面(面积约1600米)。 查封期限二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时如若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续行保全的后果。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