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3410号
原告: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县株林镇华畈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8N3NT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全,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浠水县清泉镇拔炉山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F3KHQXM。
法定代表人:周全。
被告: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浠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4179668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全、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5元,由原告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