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众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0957号
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术林。
被告:上海众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柳,总经理。
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施建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