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1251号
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侠,女。
被告: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渊。
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宸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