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长大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3034号
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侠,女。
被告:成长大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锦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长大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付清全部房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2元,由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佳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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