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倍科电子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5594号
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女。
被告:倍科电子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JOHNYUKCHAN,董事长。
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倍科电子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佰斯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