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硅基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与南京硅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486号
原告: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薛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巾莉,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明,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硅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司马华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南京硅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47元,减半收取320.74元,由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彭 盎
审 判 员  张 姝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云端
书 记 员  郑志豪
书 记 员  钟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