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3242号
原告:乔星谕,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Q257B1F,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6号-1。
法定代表人:司马华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乔星谕与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乔星谕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星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星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5元,减半收取4622.5元,由原告乔星谕承担。
审 判 员 李书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雨
书 记 员 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