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8602民初1102号
原告:武汉邦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万科锦程三期1号楼7层办公5号。
法定代表人:余涛。
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北楼2层238室。
法定代表人:司马华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邦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邦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汉邦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邦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武汉邦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