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硅基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625号
原告:李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沙,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Q257B1F,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6号-1。
法定代表人:司法华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李强与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强承担。
审判员 祝 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芮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