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4民初6113号
原告:孙辉,户籍地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Q2578B1F,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6号-1。
法定代表人:司马华鹏。
本院在受理原告孙辉与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孙辉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孙辉承担。
审 判 员 李书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 雨
书 记 员 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