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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南京硅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4822号
原告: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221号时代商厦B栋404室。
负责人:薛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巾莉,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硅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软件大道66号华通科技园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孙凯。
被告: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软件大道66号-1。
法定代表人:司马华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南京硅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申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