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996号
原告:南阳市天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永需。
被告:武汉盛强隆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熊鹏程。
被告:中建三局科创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涛。
原告南阳市天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盛强隆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科创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天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天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天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市天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智敏